【课程简介】
教师资格作为持证人具备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工作。
【授课对象】
报考参加中教师资格人群,一般需符合以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无犯罪记录。
原则上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并应符合本省确定并公布的学历要求。
在校生专科大二(含大二)、本科大三以上(含大三)才能报考,应届在校生报考中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在职人员则根据学历,对应报考的年级
【课程详情】
1、幼儿园、、初级、、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每年进行。
2、参加上述所列教师资格,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合格证明;当年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科目的。
3、幼儿园、和初级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